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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迪律师说法:经济补偿金基数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紫金财经5月25日消息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在公司运营不景气的情况下都会进行裁员或者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出现这些情况通常就涉及到计算经济补偿金事宜。用人单位在给劳动者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时,经济补偿计算基数到底是按照员工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确定呢?很多HR和劳动者都会纠结于这个问题,下面从法律规定做个分析,看看经济补偿金基数到底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即可明确知道,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应该按照“应发工资”计算,实务中“应发工资”也称为税前工资,“实发工资”也称为税后工资。应发工资是未扣除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扣款的所有应发工资总和。而实发工资是劳动者实际到手的工资,即已扣除所得税、社保费、公积金等费用。

因此,劳动者们要注意了,如果单位按照“实发工资”的基数给你计算经济补偿金,那就意味着单位少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应发工资”基数的差额进行补发,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者:陈佳,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研究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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