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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迪律师说法: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及例外情形

紫金财经10月9日消息 民间借贷在我们的生活中普遍存在,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总会遇到资金不足需要借款的情况,那么我们在借款时对于借款利息的约定究竟多少属于司法保护的合理范围呢?是否存在例外情况呢?今天就该问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给大家做一个明确的解答。

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25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据此,民间借贷的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那么,借款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否存在例外情况呢?

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由此可见,对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并不适用本规定。那么那些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不受民间借贷的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的约束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因此,下列公司不受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LPR4倍)的限制:1.小额贷款公司;2.融资担保公司;3.区域性股权市场;4.典当行;5.融资租赁公司;6.商业保理公司;7.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综上所述,借款人在找上述公司融资借款时需要加倍小心,由于其不受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的限制,往往在借款合同中会约定高额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等,一旦借款逾期,可能会给借款人带来高额的违约成本。(作者:万银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任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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