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财经7月5日消息 2021年9月23日,金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承载其丈夫龙某)在公路上行驶,遇跟随田某散步由周某饲养的黑狗横穿道路时发生刮撞,造成车辆受损及金某和龙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金某到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金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田某承担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金某要求被黑狗跟随的田某以及狗主人周某承担责任能否被法院支持?
【律师分析】
田某无需承担责任,狗主人周某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周某对其饲养的黑狗未拴绳,其黑狗自主跟随散步的田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周某与田某达成了看护狗的约定,田某不是狗的管理人,对狗没有管理义务,因此田某对此次事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一是饲养动物存在只害举动;二是受害人因动物独立的动作受到损害;三是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周某饲养的黑狗与金某在马路上发生事故,造成金某人身损害,符合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周某应当对金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九章条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就普通养犬人来说,责任类型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类:第一,饲养人承担全部责任,即饲养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第二,饲养人可以减轻责任,即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饲养人可以减轻责任;第三,饲养人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即饲养人未违反管理规定,且能给证明损害是由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另外,《民法典》规定的承担责任人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若仅仅是替他人看顾管理的动物造成的损害,该管理人也需要承担责任。
宠物给人们带来快乐的同时,也存在潜在的危险,希望“文明养犬、依规养犬”的规则能为社会所践行,无论是自己饲养动物,还是替他人管理动物都应当拴绳,做好安全措施,避免动物伤人的情况出项。
【法律依据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段琼,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擅长领域:知识产权、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