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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迪律师说法:全款出资购房,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紫金财经8月11日消息 刘某全款从开发商处购买了两套房屋,其中一套房屋在购买时由刘某弟弟进行签署。后刘某弟弟未经刘某允许,以购房材料丢失为由,补办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将房屋出售给了李某,现李某以居住在该房屋内。请问刘某还能要回房屋吗?

本案中,虽然自开发商处购买涉案房屋时的购房款系由刘某支付,但涉案房屋物权登记时,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为刘某弟弟,而且在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也为刘某弟弟,刘某弟弟就涉案房屋物权登记的行为合法有效。刘某支付涉案房屋价款的行为只针对涉案房屋交易过程中购房款的资金来源问题并发生影响,属债权性质,其支付涉案房屋价款行为并不导致涉案房屋经法定登记后所产生的法律效力的灭失。

刘某弟弟在接收房屋后,以出卖人的名义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与相对于李某来说,刘某弟弟不管是名义权利人还是实际权利人,属于刘某与刘某弟弟亲属间关于原始购房款来源的关系,属一种内部关系。李某在与刘某弟弟签订合同时对涉案房屋款项来源纠纷并不知情,只能依据涉案房屋产权登记作出判断。李某购买涉案房屋支付了合理对价,在没有证据显示李某与刘某弟弟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时,合同有效。在合同签订后,刘某弟弟将房屋实际交付给了李某,李某现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

综上,李某作为买受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在与刘某弟弟的交易过程中亦不存在过错,其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刘某弟弟与刘某之间因涉案房屋购房款资金来源及权属争议属亲属间的内部关系,很难对抗代表社会交易秩序的外部关系,故为维护交易的稳定和安全,应当认定李某与刘某弟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李某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应当依法保护。刘某的房屋无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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