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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李女士在A瑜伽健身馆体验课程后,经瑜伽馆销售人员介绍,与A瑜伽馆签订了《会籍合约》,购买了A瑜伽馆的健身“季卡”。同日,李女士向A瑜伽馆支付了预存卡费后,在该瑜伽馆上了一节私教课。半年后,李女士再次前往A瑜伽馆上课时,发现她的瑜伽私人教练已经离职。随后,李女士要求A瑜伽馆退费,但A瑜伽馆以李女士签订的《会籍合约》中“季卡”属于时效卡,已经到期,且该合约中特别备注了“特价卡不退不换”,不同意向李女士退还费用。李女士能顺利要回自己未消费的预存费用吗?
【律师分析】
李女士可以向A瑜伽馆要回自己未消费的预存费用,但李女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存在违约行为,瑜伽馆可扣除相应的违约金。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496条、497条的规定,A瑜伽馆与李女士签订的《会籍合约》中关于“特价卡不退不换”的约定,明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了A瑜伽馆的责任、加重了李女士责任、限制了李女士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条款,因此李女士有权要求A瑜伽馆退还预存的费用。
其次,李女士与A瑜伽馆之间的《会籍合约》能否履行,与李女士本人是否接受服务密切相关,在李女士明确表示不再履行该合同的情况下,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也无法实现,因此该合同可以解除。双方之间的《会籍合约》属于提供劳务的预付式消费服务,A瑜伽馆履行合同义务离不开李女士的配合,如果李女士在履行合同中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如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受领服务等,应当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双方违约或过错因素等综合确定A瑜伽馆应当退还李女士预存费用的金额。
【律师建议】
预付式消费大量存在居民日常生活消费领域,如餐饮、健身、理发、教育培训等,此种消费方式可以使消费者获得商家提供的折扣优惠,因此受到消费者们的青睐。但预付式消费中商家的诸如“不退不换”、“过期作废”等霸王条款让消费者深受其害。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式服务时要注意与商家签订合同,办卡时注意留存缴费凭证、注意保存与办卡相关的广告宣传页等。同时,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式服务时,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购买,避免冲动消费,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6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司法解释正式施行后,将会为预付式消费纠纷的审理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作者:段琼,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擅长领域:知识产权、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