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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迪律师说法: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担责吗?

紫金财经8月21日消息 某化妆品门店被某品牌起诉销售该品牌的假冒伪劣商品,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后其抗辩商品系合法来源,不应赔偿。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销售者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即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销售的系侵权商品。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销售者主观状态的把握,应从审查被诉侵权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据着手,结合具体案情和交易习惯综合判断。销售者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为小规模零售商,在此情况下,小规模零售商与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业主体相比,对于被诉侵权商品是否侵权的认知能力是不同的,销售者提供的合法来源证据与其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则可以推定其主观上不知道所销售的系侵权商品。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前提是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因此即使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也并不改变这一行为本身的侵权性质。商标法设置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系通过免除善意销售者的赔偿责任来激励其批露商品来源信息,促进对侵权源头的打击。故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并不要求销售者证明商品源于权利人。

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情况下,善意销售者虽然依法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仍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其他相应的侵权责任。例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某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即使本案中某化妆品门店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依照《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原则上仍应对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权救济的合理开支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介绍:白翊婷律师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法学硕士,现任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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