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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迪律师说法:员工被登记为分公司负责人,请求变更登记会被支持吗?

紫金财经12月30日消息 某信息咨询公司的股东为刘某(持股95%)、张某(持股5%),后公司在多个省市设立了分公司。徐某系惠州分公司的主管,与信息咨询公司签署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徐某离职后才发现,其被登记为十五个分公司的负责人,经多次与信息咨询公司沟通无果后,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其负责人身份,因该负责人身份对其找新工作造成了重大影响。

某信息咨询公司怠于履行义务,对徐某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徐某已明确提出辞任分公司负责人职务,某信息咨询公司依法应向分公司注册地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申请书以及相关文件。虽然变更分公司负责人系公司自治事务,司法应谨慎介入,但已穷尽公司治理的内部救济途径,公司明示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间内未作出或者客观上无法作出相关决议的,将导致原负责人持续承受相应法律风险,而合法权益无从救济。且公司办理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中依法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的任免文件等均是公司对登记机关的义务,公司不履行该义务,不能成为分公司负责人请求公司履行法定义务之权利行使的条件。本案中,徐某确实未能提交某信息咨询公司已经通过相关程序作出变更涉案十五家分公司负责人的决议、相关任免文件,但徐某离职后曾多次要求办理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登记事宜,但公司相关人员相互推诿,未进行办理,徐某并非某信息咨询公司股东,其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负责人的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

另外,徐某仍对外登记公示为分公司负责人,给其再就业造成实际影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除提起本案诉讼外,徐某已无其他救济途径。涤除负责人登记导致分公司登记事项空缺,并非阻碍涤除的理由,相关风险应由怠于履行变更义务的公司自行承担。(费晨曦律师,就职于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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