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为也迪律师事务所授权紫金财经发布)
【案例回顾】
李某、张某系李某某的父亲、母亲,2002年生育一子李某某。2015年12月31日,二人协议离婚,约定:李某某归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离婚后,李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了李某某抚养费至李某某高中毕业且年满十八周岁,之后未再支付过李某某生活学习费用。2020年李某某考上大学后张某支付了李某某大一大二的部分学杂费及其他生活费用。李某、张某离婚后双方都重新了家庭。现李某某以正在上大学,无独立的经济能力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李某支付大学四年期间学费60000元(每年15000元),生活费72000元(每月1500元)。那么,李某支付立某某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和学费是否为其法定义务呢?
【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请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李某某已年满18周岁,且已进入大学生活和学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并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请求父亲李某支付大学期间生活费和学费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建议】
虽然支付成年子女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和学费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现实生活中,接受高等教育的成年子女无法独立承担学费、生活费等开销的情况还是普遍存在的,从亲情的角度出发,我国大多数具有经济能力的父母还是愿意培养子女进入高等学府,接受更好的高等教育的,也愿意对尚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子女提供力所能及的经济支持,让孩子顺利完成学业,这不仅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同时也给了孩子足够多的时间让其参加社会实践和学术研究,为孩子未来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所以,如果父母有经济能力为孩子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支持,建议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为了孩子的发展和父母子女关系的和睦,给孩子予以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1条
(作者:万银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任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